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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修订保险业条例!提升全球风险管理中心地位,来看三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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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修订保险业条例!提升全球风险管理中心地位,来看三大要点

香港拟修订保险业条例!提升全球风险管理中心地位,来看三大要点

香港近日公布两项保险业条例修订草案,旨在提升香港作为全球风险管理中心及区域保险枢纽的地位。

3 月 20 日,港府在宪报刊登《2020 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和《2020 年保险业(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并将于 3 月 25 日提交立法会。

此次条例修订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订立保险相连证券业务的新规管制度,促进提高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二是扩大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三是优化对香港成立控权公司的保险集团的监管架构。

香港保监局称,欢迎香港政府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并将与业界持份者就条例草案细节保持紧密沟通,并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有助香港成为大型保险集团亚太区理想基地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对维持香港作为国际保险枢纽及风险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十分重要,同时让保险业界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新商机。

同时,《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制度与国际保险规管标准和做法更趋一致、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以及令香港成为大型保险集团在亚太区的理想基地。

其还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争取尽早通过《条例草案》,以期在此具挑战的时期,为金融服务业及整体经济发展注入动力。同时,彰显香港在优化监管框架和加强竞争力方面的持续努力。

香港保监局欢迎香港政府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保监局主席郑慕智说,新框架采用原则为本、成果为重的模式,让香港与国际标准和常规接轨,直接提升香港在环球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巩固其作为区域保险枢纽的地位。

订立保险相连证券制度,促香港成为巨灾债券发行地 

从修订内容上看,《2020 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拟订立保险相连证券业务的新规管制度,为透过成立特定目的保险公司发行保险相连证券,提供特定和简化的规管框架。

保险相连证券,是将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另类风险管理工具,有助提高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同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

保险相连证券属风险管理工具,让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保险风险透过证券化集资而转移到资本市场。随着气候变化和都市化令巨灾事件越趋频繁,近年全球保险相连证券的发行额显著增加,但现时风险承担范围仍以美国和欧洲为主。为把握未来亚洲预料会出现的商机,有需要令香港成为更利便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的地区。

香港保监局主席郑慕智表示,中央政府早前已宣布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建议的法例修订是为香港成为发行保险相连证券、特别是巨灾债券的理想地点而铺路,让保险公司更能把握个中商机;更重要的是提高保险业承保能力,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据悉,在 2019 年 11 月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后,中央政府公布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以推动香港债券市场的发展。

扩大在港专属自保公司的承保风险范围 

《2020 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草案》还将扩大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

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由其母公司成立,主要负责承保和再承保所属集团内公司的风险。专属自保保险让跨国公司能够运用更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处理国际业务。香港的规管制度完善,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荟萃,可协助跨国公司,包括拟进军国际巿场的内地企业,提升其风险管理。

据相关统计数据,全球专属自保公司数量在 6000~7000 家,我国目前有 8 家,多为大型央企集团下设。其中 4 家设立在香港,包括中海石油保险、中广核保险、中石化保险、电气自保;其他 4 家是中石油专属财险、中国铁路自保、中远海自保、粤电自保。

香港保监局主席郑慕智表示,条例草案寻求扩大在香港成立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协助业界把握“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机遇。

制定香港直接规管跨国保险集团制度 

《2020 年保险业(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旨在为香港保监局直接规管跨国保险集团的保险控权公司,提供清晰而坚实的法律基础,以优化用作规管和监管在香港成立控权公司的保险集团的监管架构。

据悉,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要求各地保险业规管机构在“个体”层面进行规管之余,亦须彼此互相合作和协调,以确保保险集团在“集团”层面受到规管。如英国、澳洲、百慕达、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已订立集团监管制度,香港亦应在《保险业条例》下制订和实施明确而全面的保险集团监管制度。

目前,香港保监局担任三个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包括友邦保险、富卫和英国保诚,不过保监局透过该局现时在“个体”层面的规管权力,以间接方式担任这角色,即运用其对直接规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规管权力,以影响保险集团的控权公司。现时,即使保险集团的控权公司在香港成立,保监局对该等控权公司亦没有直接规管权力。因此,有需要修订《保险业条例》,赋权保监局对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控权公司行使直接规管权力。

香港政府在公报中表示,有关法律框架的制订,是建基于香港监管保险集团的丰富经验,让保监局可继续执行效率与成效兼备的跨国集团监管工作,并确保香港的保险规管制度贯彻有利保险集团维持稳健业务、充裕资本和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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