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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深圳银保监局官宣:保险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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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来了,深圳银保监局官宣:保险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深圳银保监局官宣:推动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有序推进深圳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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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保监局官宣
昨天,深圳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推动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公开表示“正在研究、论证在大湾区内设立保险服务中心”。 大家关心的香港保险内地服务中心,正在一步步推动和落实。
终于来了,深圳银保监局官宣:保险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意见》里关于保险的叙述:
1、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金融消费者终生、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 养老保险产品 ,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 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
 
2、积极推进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有序推进深圳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
 
3、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 港澳银行、保险机构来深圳设立经营机构
 
4、推动深圳保险机构与大湾区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 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大湾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5、深圳 银保监局成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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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的优势

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经在“寿险业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论坛上,解释内地人士为何要到香港买保险?香港保险产品具有保障高、预期收益率稳定而且比较高的优势。

 

中国太平保险 (香港) 总经理陈沛良谈香港保险优势:

 

终于来了,深圳银保监局官宣:保险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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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意见》原文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推动
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支持
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推动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下简称“双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圳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双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双区”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促进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
—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自身特点,推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机构体系,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并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控,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大力支持“双区”建设

(三)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鼓励深圳银行保险机构结合深圳产业特点,主动对接“双区”建设的重要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改进和完善外贸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持续优化线上投保关税保证保险,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主动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深圳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强化科技赋能,鼓励深圳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创新服务小微企业模式。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激励政策,深化“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推动完善民营和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和水平。
(五)丰富社会服务领域金融产品供给。鼓励深圳银行保险机构主动适应消费性服务业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提速,积极对接养老健康、育幼家政、教育培训、物流仓储等服务业金融需求,加强流程、机制和产品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针对民生领域金融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金融消费者终生、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机构等开发养老型资管产品。
(六)推进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积极推进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有序推进深圳与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金融产品互认。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来深圳设立经营机构。积极引进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完善监管框架,促进中外资机构加强合作与竞争。推动深圳保险机构与大湾区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大湾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稳妥推进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支持深圳与港澳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推动发展巨灾保险,探索发行巨灾债券。
三、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七)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深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做精专业,立足于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深耕细分领域,聚焦目标客户,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八)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深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三会一层”建设,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二十国集团规则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股权管理,严格审查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用各类风险管理工具,不断加强资本、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管理;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机构的风险管控,提升定价能力,确保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各类传统风险和新型风险。
(九)加强信息科技应用。深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科技治理,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扩大服务客群、降低服务成本、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确保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运营的安全性。
(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分类管理、金融产品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产品和服务与金融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接受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普及金融知识,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组织协调,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深圳银保监局成立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加强对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支持“双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不断完善监管方式方法,构建与国际接轨、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框架。积极推进大湾区跨业、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与信息交流,提高金融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深圳各银行保险行业组织应当强化与大湾区相关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和业务合作。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和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深化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推动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三)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深圳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推进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配套政策支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构建深圳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为深圳银行业和保险业支持“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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