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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的遗产规划,让您将财富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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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的遗产规划,让您将财富相传为人父母者,皆希望能留下丰厚的财富,惠泽子孙。不过,财富传承的方式众多,未必人人也懂得挑选最合适的安排。

遗产规划

让您财富传承

遗产规划是指根据个人意愿制定计划,把财产转移给挚爱或亲人。亚洲人相对较少公开讨论这个敏感的话题,但随着财富增长及人口老化,遗产规划变得日益重要,亚洲人对相关服务的兴趣亦大增。

遗产规划的主要选择包括订立遗嘱、设立信托及购买人寿保险,以成立所需时间及执行时手续复杂程度而言,人寿保险是三者中较简单的财富转移方式。

遗嘱是一份文件,列明身故后管理及分配财产的方式。订立遗嘱需符合各地相关的正式法律手续及程序方为有效,因此谨慎起见,应咨询专责遗嘱事务的律师。

如任何人去世而生前从未订立遗嘱,财产将根据相关的法例处理。一般而言,无人认领的遗产将由政府接收。于 2007 至 2013 年期间,香港政府合共接收超过 6,200 万港元因死者并无近亲及无订立遗嘱的无人认领遗产。

信托方面,设立信托的人可把财产分配予一个或多个受益人,遗产由受托人管理。设立信托的成本及管理费一般较订立遗嘱高昂,需视乎复杂程度和资产的多少而定。

人寿保险是较简单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确保投保人于身故后,指定受益人能获得一笔款项。人寿保险是由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协议,保险公司将于保单持有人去世时,向一位或多位受益人支付指定金额。

于香港选用人寿保险作为遗产规划工具的优点包括:购买寿险保单相对简单直接,毋须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及手续,亦毋须经遗嘱认证即可获得赔偿。

市场上有不同人寿保险选择,有些提供不同的身故赔偿方式,包括一笔过赔偿、于指定年期间每月分期赔偿,或混合以上两种方式等。投保人可按个人需要,灵活选取合适的身故赔偿方式。

不过,投保人应紧记更新受益人资料,曾有一名美国男子忘记更改保单受益人,身故后由前妻而非现任妻子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应确保保险公司拥有最新的资料,亦应于投保前咨询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保单是否符合自己或受益人的需要。

妥善遗产规划,让您的挚爱可依您的意愿传承您的财富。了解适合您的财富传承方式,为您的挚爱带来安心保障,亦是规划人生的重要一环。

作为传承手段

香港保险公司到底有多安全

香港保险市场有上百年的历史,从未有保险公司破产案例,正 是因为香港特区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手段让 香港保险公司历久弥坚!

手段一:授权规定

《保险公司条例》第 6 条规定 ,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只有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 8(2) 及 8(3)条 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申请授权的保险公司亦须符合由保险业监督发出的《授权指引》中罗列的其他条件,以确保申请人具备足够的财力和有能力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水平的服务。保险公司在获授权后仍须继续遵守这些条件。

手段二:偿付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投保人士在面对保险公司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例如当其经营业绩或其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出现不利波动时),出现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提供合理的保障。

就一般保险业务而言 ,偿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保费收入,或负债中的较高数额,该数额在 2 亿港元以内的部分,偿付准备金按其五分之一计算;而低于 2 亿港元的部分,则需另按其十分之一计算。 偿付准备金最低数额为 1000 万港元。

手段三: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当人选

根据 《保险公司条例》第 13A 及 13B 条 的规定,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虑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 《适当人选》 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妥善的遗产规划,让您将财富相传

手段四:足够的再保险安排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须备有或将会作出足够安排,为其拟经营的保险类别的风险作出再保险。

手段五:对保险公司的干预

《保险公司条例》(第 41 章)第 27 至 35 条 赋予保险业监督权力,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适当行动(如:限制保费收入;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等。),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同时,保险索偿投诉局成立了一个独立的 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在不受保单条款局限的情况下作出仲裁,为索偿人提供一个具效率及无须花费大量金钱的途径,解决就私人保单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纠纷。投诉局有权就每宗个案作出最高达八十万港元赔偿的判决。

手段六:成立香港独立保监局

保险业监管局 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起取代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接手保监处的法定职能。保监处将于同日解散,同时保监局将全面接手现时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职务,三个自律机构包括: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经纪协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

保监局将行使新的法定权力,以履行有关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及规管职能。那么保监局对于中介人的监管由自律监管升级为法律监管。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对于客户的保障是非常大的改进。内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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