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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布调整曾逗留内地、澳门、台湾、新加坡抵港人士的 2019 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安排,6 月 3 日生效。
在 6 月 3 日之后到达香港、在抵港当天或之前 14 天只曾逗留内地或澳门的人士,检测安排将调整。按「回港易」计划抵港而获豁免强制检疫的人士,以及已完成接种新冠疫苗 而须接受七天强制检疫的人士,由现时抵港后接受两次检测,增至抵港第三天、第五天和第 12 天接受三次检测。
至于未完成接种疫苗而须接受 14 天强制检疫人士,由现时抵港后接受两次检测,增至抵港第三天、第七天、第 12 天、第 16 天和第 19 天接受五次检测。
政府会相应修改获豁免强制检疫人士的豁免条件,将抵港后的检测纳为豁免条件之一。抵港人士到达香港的日数以到达当天作第一天计算。上述安排不适用于五岁或以下人士。
港口卫生人员会在受限于上述检测规定人士抵港时向其派发检测样本收集瓶,他们须在指明检测日期按指引收集深喉唾液样本,并于当天交回收集瓶作检测。如有需要,受检人士可委托亲友在 121 间邮政局、医院管理局 47 间普通科门诊诊所或 20 个港铁站设置的自动派发机索取检测样本收集包。
非接受检疫人士或已完成检疫人士也可选择于指明检测日期到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他们须保存载有检测结果的电话短信通知,并在订明人员要求时提供短信通知以供查核。
另外,鉴于台湾和新加坡的疫情发展及确诊个案涉及新变异病毒,政府早前宣布收紧曾逗留两地抵港人士的登机、检疫和检测要求,强制检疫期由原来已完成接种疫苗人士七天、未完成接种疫苗人士 14 天,分别调整为 14 天和 21 天。
为进一步降低输入个案风险,政府额外要求于上述收紧检疫措施前经已抵港人士,须在完成原来七天或 14 天强制检疫后接受第 12 天或第 16 天和第 19 天强制检测,并在强检获确认为阴性结果前留在居住地点、私人处所或在检疫令上指明的检疫地点。
随着收紧检疫措施前抵港人士陆续完成强制检疫及相关检测,所有 5 月 17 日起曾逗留台湾及自 5 月 21 日曾逗留新加坡的抵港人士,强制检疫及检测安排将与曾逗留其他高风险地区的抵港人士一致,于完成强制检疫后无须再留在上述逗留地点等候强制检测结果。
已完成接种疫苗人士须于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 14 天,第三天、第五天和第 12 天接受三次检测,其后七天自行监察,及于抵港第 16 天和第 19 天接受强制检测。
未完成接种疫苗人士须于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 21 天,第三天、第七天、第 12 天和第 19 天接受四次检测。
政府会相应更新强制检测公告。
如有查询,可于上午 9 时至下午 6 时致电 6275 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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