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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摘要
一、典型案例
二、实务判例
(一)股权回购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丧偶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豁免条件
(三)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继承的遗产也要先还债
三、律师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要争取债务人与配偶共同签署举债文件
(二)对于创始股东夫妻而言,尽量争取对赌协议的豁免条款
典型案例
金总是一家高新科技公司的创始股东,创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使得公司前景非常乐观。但是扩大生产、租厂房、购置设备和生产线,都需要资金,几个股东已经把房子都抵押贷款了,资金链还是吃紧。正在这个时候,一家投资机构非常看好公司的产品,愿意以溢价十倍的对价受让公司 10% 股权。2015 年,金总团队、公司和投资机构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机构投资后,从第二年起,公司业绩每年要增长 25%,否则由金总承担回购投资人股权的义务。
资金注入公司后,产品并没有如股东和投资人希望的那样大卖,公司不断亏损,投资人开始给金总施加压力。2017 年 1 月底,金总突然失联。2017 年 4 月,投资机构起诉了金总和他的太太李女士,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行回购公司股权的义务,支付回购价款 1500 万元。李女士非常气愤,认为金总签署投资协议时根本没有和她商量,现在他人跑了,为什么要找她一个弱女子要钱!
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大股东金总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和投资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这个债务到底是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凭着李女士没有签名的协议,投资人能否要求她替夫还钱呢?
实务判例 -1
虽然公司的投资协议是李明先生以个人名义签署的,遗孀金燕却被投资人起诉要求偿还股权回购款,并且被一审法院判决偿还天价债务。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金女士面临的法律风险:
1. 股权回购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适用这条规定,即使李明没有经过金燕同意自己签署了对赌协议,债权人依旧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金燕作为共同债务人来偿债。
这条规定是一人借债,夫妻还钱。这种“连坐式”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受到广泛诟病,并于 2018 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予以纠正。随后,2020 年《民法典》的出台,更是进一步确认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离婚、丧偶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豁免条件
如果股东回购义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赌失败带来的后果就是,创始人要承担用现金进行业绩补偿,或者是用现金回购投资人手中股权的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这种义务,投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创始股东还钱,甚至可以强制执行回购义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所有财产。这种义务并不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或者债务人去世 为豁免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规定: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离婚协议中有所谓“净身出户”、一方不承担债务的规定,也只是在离婚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能以此对外拒绝承担共同还债的义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一起还。
同样,丧偶也不能作为豁免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依据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债权人只能要求夫妻各自偿还一半呢?或者债权人是否只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债,不能涉及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的房子、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呢?
4. 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继承的遗产也要先还债
一审败诉后,金燕女士提起上诉,本人在微博感慨:一旦你家被资本盯上就等着破产,谁也跑不掉,离婚丧偶都不行。
金燕一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一人签字、二人负债的不合理规定做了纠正,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明确了夫妻共债的三个原则: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法律不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举债的意思。最终这几项原则均被纳入《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债务“共签共债”的原则。
金燕一案是否能够适用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获得二审法官支持为非夫妻共同债务,要看法官对于李明回购股权的义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态度。笔者认为,难题就在于如果当初对赌成功,李明获得的对赌收益在法定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在对赌失败就否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牵强之处。这个时候,法官的判决也许不能囿于案件本身,还要考虑在投资人利益和配偶利益冲突时,优先保护谁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及示范效果。
而且,即使李明的回购义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并不是说金燕就取得了胜诉。因为在李明去世后,金燕继承了他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对于金燕基于继承人身份继承的李明遗产,投资人仍然可以主张金燕拿出来还债,有剩余部分才能继承。
实务判例 -2
根据(2018)粤 01 民终 10525 号判决书,2015 年 8 月,海葱公司五位股东签署了一份《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规定股东邹某若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其余四位股东可在窗口期要求邹某回购股权。2017 年 2 月,邹某与赖某签订《股权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约定:《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的对赌条款条件全部无法实现,赖某行使对赌权利,邹某回购其股份。因邹某未按期支付上述 100 万元回购股权款项,邹某与赖某于 2017 年 3 月签订《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约定延期付款及利息。2017 年 6 月,邹某与罗某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中将海葱公司的股份分给邹某。其后,邹某仍一直未按约定向赖某付款及支付利息,赖某遂于 2017 年 8 月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只有在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或者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邹某与赖某《股权投资合作终止协议书》和《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的签订时间虽系在邹某与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罗某未在上述协议中签字也未追认,股权转让款对应的股权亦未完成变更登记,至今未产生股权收益。因此,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赖某要求罗某对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可以看出,对于没有经过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判决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或者有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最终法院据此否定了债权人要求罗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律师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要争取债务人与配偶共同签署举债文件
债权人出借款项给债务人时,如果是自然人,应当了解其婚姻情况,如果是已婚,应当要求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如果条件不具备或对方以不在境内、不在本市等理由推脱的,一定要求对方配偶事后追认签字或者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以证明共同举债的合意。所以,如果投资文件约定了对赌条款,投资人一定要确保股东和其配偶均同意承担该回购义务。
诚如前文所言,企业要想获得融资,投资人一般要求创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创始股东往往别无选择,不签署就拿不到投资。但是,创始股东的配偶也会担心,如果对赌失败,会不会家财尽失,无法保证原有的生活品质,甚至连孩子的留学教育费用都毫无保障?
其实,对赌协议并非零和游戏。笔者就曾经帮助一对创业夫妇和投资人协商,获得投资人的豁免条款—一旦对赌失败,投资人追偿时,不会要求执行创始股东妻子名下特定二套房产和一辆车,作为留给两个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的保障。有了这个豁免条款,大股东义无反顾地签署了对赌协议,去实现创业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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