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8 月 1 日,距离《重疾新规》二轮征求意见 的反馈截止日期 7 月 1 日已经整整过去了 1 个月的时间。(注:《重疾新规》的 全称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
行业 预期 ,《重疾新规》 最迟也 会在 8 月份 正式 公布。
不过,哪怕是意见仍在征求、很多修订尚未有定论,市场上就已经出现了诸多奇奇怪怪的“言论”,用来炒作重疾险“停售”的氛围。
常见的,有所谓的“四降一限两不保”,配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官方发文图片,有模有样……
还有这种把修订前后内容变化拿出来对比的……
不得不说的是,在这些“炒停售素材”中,有不少内容都缺乏理据,甚至带有明显的误导倾向,一味地强调旧重疾产品的优势,而去贬低新重疾产品,很没有节操。
在我看来,本轮新旧重疾险的更替,一定有其合理性,也符合重疾险产品不可逆的发展趋势。
哪怕是想要让客户理解到旧重疾产品的一些优势,也 完全可以采用更加客观、理性、正确的方式去叙述 ,令消费者可以全面了解《重疾新规》的出台背景和真实潜在变化, 而不是用很多虚假错误信息去“恐吓”消费者。
“伺机渲染”、“引发焦虑”等炒停售手段,在我看来是很没有必要。
上周二晚,我在中国银行保险报的学习频道做了一场有关于《重疾新规下你必须要知道的事儿》的分享直播(截止发文时已经有超过 5,000 人收看,回看链接我会放在文末的“阅读原文”中),里面较为详细地“拆解”了本轮重疾险停售过程中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谣言,以及作为一名专业保险从业者在本轮“停售潮”面前应该采取的理性策略。
今天的这篇文章是我对周二那场直播的复盘及回顾,希望能给各位同业伙伴和消费者们提供一些理性的建议。
2006年,一篇名为《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 》的帖子在网上疯传,“揭露”重疾险条款设计的严苛,“只保死不保生”, 令中国重疾险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口碑危机。
在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2007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保险业历史上第一稿《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求所有的重疾险必须包含 6 种主要高发重疾,并且统一了全行业 25 种高发重疾的疾病定义。
这一稿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就是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的修订基础。
不过,时隔 13 年,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的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
因此,《重疾新规 》出台的第一个目的,就是对现有 疾病定义 进行 一定的 “ 优化 ”, 拓展保障范围,使赔付条件变得更加明晰、合理。
比方说,原定义中的“心脏瓣膜手术”规定必须要实施“开胸手术”,但目前比较主流的治疗方法是微创手术,理赔一定要求“开胸”已然不合理,因此在新定义中仅仅是要求“实施切开心脏”,大大放宽了理赔条件。
再比方说,原定义中对于“交界肿瘤”(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的理赔定义较为模糊,导致一些非恶性肿瘤也能够获得赔偿,但是新定义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除此之外,《重疾新规》出台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 要将轻度甲状腺癌剔除出重疾列表。
本次《重疾新规》疾病定义修订中的另外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轻度甲状腺癌剔除出了重疾列表。
关于剔除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最近十几年轻度甲状腺癌的“检出率”大幅提高 (主要是由于人们体检频率的提升与检测仪器的改良,而不是实际发病率的提升), 令保险公司的重疾理赔支出“不堪重负”。
另外一个方面,则是 因为 轻度甲状腺癌 的致死率与治疗花费都很低,压根就不应该被划归为 “ 严重恶性肿瘤 ” 的范畴。
我在百度贴吧搜到一个调查甲状腺癌治疗费用的帖子,回帖的人们纷纷表示,医保报销之后,自付一万块不到就可以完成 甲状腺癌 的治疗。
然而,就这样一个致死率与治疗花费都很低的疾病,却常年盘踞在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榜的前几位。
拿《百年人寿 2019 年度理赔报告》中的数据举例,甲状腺癌在男性和女性当中的理赔占比分别为 36% 和 48%,重疾十大赔案中有 7 个都是因被保险人罹患甲状腺癌而发生理赔,金额大多在 80 万~130 万之间。
花不到 1 万块 治病,却能拿到上百万的重疾险理赔,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因病得福”吗?
这种赔偿状况,已经完全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事实上,在国际成熟的保险市场中,轻度甲状腺癌早就已经被陆续剔除出了重疾列表,无论是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还是中国香港和台湾。
因此,从剔除轻度甲状腺癌的合理性来看,这次剔除的确可以算得上是“实至名归”。
在了解了《重疾新规》的出台背景以及轻度甲状腺癌被剔除的主要原因之后,我们还是要来系统地梳理一下《重疾新规》中大家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
因为 只有 轻度甲状腺癌 (一般是指T1N0M0 或以下级 别的甲状腺癌 )被划归到了轻症当中, 更加严重的甲状腺癌仍旧会 按照重疾的疾病定义进行理赔。
作为重疾险中几乎“必含”的一种轻症,原位癌未来一定不会被剔除出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只不过原位癌会与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分开来写,成为一种独立的轻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在答记者问环节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关于原位癌的问题。首先,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 。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 ICD-O- 3 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 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 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因为在《重疾新规》下,仅仅对规范中提到的 3 种高发轻症 (即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做了 30% 的保额限制,其他的轻症、中症等皆不受限。
受此规则限制,未来一些网销和经代渠道重疾险产品的开发,可能会把轻症划归为 2 组,第一组的 3 种高发轻症理赔限额为 30%,第二组的其他轻症可以设置更高的赔偿比例(比如 45%)。
重点关注 4:新疾病定义在理赔方面变得更加严格了?
《重疾新规》中规范的 28 种重疾与 3 种轻症中,有 7 种疾病定义的变化令理赔条件变得更加宽松、合理 ,大部分疾病的定义变化对于理赔整体影响不大, 只有 2 种疾病 (严重恶性肿瘤和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的理赔条件变得更加严格了。
当然,严重恶性肿瘤是所有重疾当中发病率最高的疾病,占据了重疾险整体发病率的 70% 以上,剔除轻度甲状腺癌之后的确可以减少大量的严重恶性肿瘤理赔,因此 单纯从发病率上来看,也可以理解为新疾病定义下理赔变得更加严格了。
剔除掉轻度甲状腺癌之后的重疾发病率在 被保险人 20 岁~40 岁之间可以大幅下降 30%~40%,因此对于再保险公司的报价降低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 新版重疾险的价格“理应出现一定的下降”。
不过,考虑到在终身重疾险的定价当中,重疾发病率的变化所能造成的影响不大,且部分较为激进的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在重疾险定价方面皆存在一定的定价不足,很有可能会 借本次疾病定义修改为契机进行一轮“隐性调价”来回收利润 ,因此行业普遍预计,在其他保险责任不变的情况下, 新版重疾险的价格应该会较旧版重疾险有少许下降,但幅度不会太大,公司预留的利润会有所上升。
面对目前行业中沸沸扬扬的“炒 停售浪潮”,作为一名理性的保险从业者,究竟要不要跟、要用何种方式跟,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话题。
“停售炒作”虽然短期见效快,可以疯狂收一批单,但是却一定会透支未来的客户资源。如果操作不慎(比方说用了一些误导或者夸大的方式去炒停),对未来的事业延续性都有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本轮“停售炒作”中,有没有什么是可能令“炒停者 们”感到尴尬的呢?
我认为,最大的一个尴尬,就是我们并不知道监管部门会不会对旧版重疾险设定一个明确的“停售期限”。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两版 (3 月 31 日和 6 月 1 日) 征求意见稿中,都没有对旧产品的停售时间有任何描述。
而在 2019 年 3 月份行业流出的那版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在最后的“修订建议”部分 写道:因目前重疾产品对各保险公司均是举足轻重的业务线 , 产品众多,产品停售、改造需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过度,建议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
实际上,监管部门不设旧产品停售期,或者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并非没有道理。
因为监管部门最担心的是市场秩序因为“停售 ”而出现混乱。在这种情况下, 监管部门只要把停售期设定得足够长,甚至不设停售期,就可以较大限度降低 “ 停售 ” 造成的市场震荡。
毕竟,旧定义下的重疾险已经卖了 13 年,就算真的要全行业停售,也不必急于一时。
如果监管部门不对旧重疾产品设定统一的停售期,就意味着市场上会有相当长的时间(至少半年)同时存在新、旧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短期炒停售来实现爆发性增长的销售策略将变得难以奏效,保险从业者和消费者都需要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保持理性,无论是卖产品,还是买产品。
那么,面对本轮的停售,究竟什么样的看法和观点才更加“理性”的呢?我在这里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在保险业,“炒停售”这一方式屡试不爽,不能总是怪销售套路多,消费者也要反思一下自己是不是一提起买保险就犯“拖延症”。
实际上,无论是新重疾,还是旧重疾,都已经可以给我们提供较为周全的保障。既然已经产生了购买重疾险的需求,就不要再等,先买上再说。
毕竟,风险不等人。每一次拖延,都可能会导致自己因为某些身体问题而出现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情况。
第二,新旧重疾险其实各有千秋,没必要为了“卖”而踩低另一方。
很多保险同业伙伴都在炒作旧重疾险的时候贬低新产品。
但是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监管部门主导的重疾定义修改,怎么可能“越改越差”?
实际上,新产品的定价会更加合理(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也需要盈利才能稳健发展),更多的疾病定义也会更加宽松、规则清晰。
如果真的担心甲状腺癌的风险,并且有把握可以标体承保的(比如甲状腺结节一级或二级,视情况而定),肯定是旧产品更加合适。
不过,如果甲状腺已经有一些小问题、可能会导致甲状腺除外承保的,那还是等新重疾出来再投保比较合适,说不定甲状腺的核保会更加宽松一些。
买保险,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过程,新旧重疾完全可以各买一半,省得纠结。
如此搭配,可以确保自己不留遗憾——既能获得甲状腺癌的高理赔,又有更加宽松的其他疾病定义。
并且,如果我们同时持有同一家保险公司新、旧两种定义下的重疾险,说不定在未来理赔的时候会有更高几率获得理赔呢。
最近几年,重疾险销售在向互联网铺开的过程中,确实衍生了比较激烈的价格战,具体表现为“责任越拓越宽,价格越减越低”。
毕竟,互联网保险,是一个更加关注价格、不太关注品质的营销渠道。
于是乎,从几年前行业就预计一些重疾险长期可能亏损,到今天重疾险的价格仍旧在降,确实体现了保险行业整体盈利状况的周期性变化与周而复始的过程:繁荣发展 -> 资本涌入 -> 价格战争 -> 承保亏损 -> 定价提升 -> 恢复繁荣 -> 资本涌入 -> ……
从这个角度来看,旧版重疾险对消费者的整体利益,确实要更好一些。
当整个市场都充斥着“谎言”,总要有一些人勇敢站出来,成为消费者心中的“指路明灯”。
中国保险行业这些年的发展,一直都背负着很多负面的声音。
但是我坚信,保险行业是一个值得坚守长期主义的行业,当我们变得更加专业和理性,一定会在与误导和欺骗的长期竞争中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