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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岸公司?在各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从商业实践的角度,离岸公司指在离岸避税地注册,但是并不在当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因此并不是说 所有注册在 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 岸避税地的公司都是离岸公司,还要看其是否在当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从离岸公司本质的角度,其目的在于避税、隐藏资产、避免外汇管制、海外红筹上市等。
由于这类公司只需向当地政府机构交一些管理费或者印花税,无需缴纳所得税、遗产税或者资本利得税,因此,出于避税目的,很多人在离岸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或者离岸信托,并持有离岸账户。
然而,随着境内外税收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引入、CRS 实施进程的推进以及离岸注册地经济实质法案的落地,传统离岸公司避税的方式正在面临多重挑战。
离岸公司避税面临的三大挑战
挑战一:根据反避税条款及受控外国企业 (“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规则,居民个人持有的离岸公司无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税务机关将视同该企业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往,中国居民个人通过在 BVI、开曼等避税地设立一层或多层“空壳”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海外运营公司(含上市主体),运营公司取得利润,分红到 BVI、开曼等避税地的主体后,就把利润堆积在这些主体不进行分配。
由于 BVI、开曼等地几乎不征税,而且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分红的情况下也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如果个人股东有资金需求时,就直接在避税主体账面支出,也就达到了延迟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新个税法修订之前,税务局也知道这些情况普遍存在,但苦于没有可以直接调整的法律依据,没有办法征税。
目前,根据第八条第(二)款即“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注)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企业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明显偏低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 50%,我们的税率是 25%,也就是说明显偏低意味着低于 12.5%)
受该规则的影响,中国内地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用来投资的传统离岸公司基本都将成为“受控外国企业”。税局可以此为依据,针对 BVI、开曼等避税地持股主体长期不向个人分红的情形,视同已经分红征收 20% 个税。
此外,为了有效执行受控外国企业的法律,配套的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年度信息申报规则很快也会出台,即中国居民股东每年必须将其拥有的离岸公司的信息申报给中国的税务机关。配套的规则很有可能还会包括未申报的高额处罚措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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