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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面对“财富传承”这个课题,还在观望或犹豫。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仍对财富传承存在诸多理念上的误区。
我们知道,当下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这三样究竟有啥区别?人们较容易走进哪些误区呢?
遗嘱传承,自己说了也不算?
如果你要将全部财产都用遗嘱来安排,那么这张遗嘱也许就是一切麻烦的开始。因为很多遗嘱设立完,依然不能完全按照立遗嘱人的遗愿分配,为什么会这样?
被判无效概率大 据北京市法院统计,有超过 60% 的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其中不乏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究其原因有三:
第一,利益驱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有效,就应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分配。但可能发生的后果,必然是法定继承人要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在利益的趋动下,完全有动力在家族中掀起一场腥风血雨以达到目的。
第二,遗嘱对形式主义的要求,近乎苛刻。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 5 种,而符合现代人书写习惯的“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代书遗嘱,如无 2 个以上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见证,司法多认定为无效。
第三,立遗嘱人欠缺遗嘱意识。立遗嘱人多为老人,立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多有争议。因此很多没有专业人员参与订立的遗嘱,被推翻的风险很大。
保管遗嘱和遗嘱执行人欠缺
遗嘱没有统一的保管机构,因此很多人有的自己保管、有的给亲友保管、有的放银行保险柜、有的放在公证处。
加上遗嘱执行人的欠缺,立遗嘱人去世后家人对其是否立了遗嘱可能不清楚,如果订了,但哪一份是最后订的也不清楚。
遗嘱继承过程复杂、耗时长
遗嘱继承最具普遍性的“关卡”就是继承权公证。它需要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领取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进行继承财产过户。整个过程中只要有一位继承人不予配合,就无法办理。
我们看到很多亲人互相起诉到法院进行旷日持久的继承诉讼大战,很多就是这么来的。而且大部分继承诉讼平均审理期限较长,原因是财产总量大、继承人数繁多,诉讼程序严谨且复杂等等。
由于家族财富往往数额庞大、形式多样,一份遗嘱的力量极其单薄,单独作为家族财富的传承工具存在很大风险。
保险的能与不能
保险之所以是家族财富传承中的重要基石,是因为若没有完善的保险规划,在遇到天灾人祸时,无论企业家有多成功,资产都会在顷刻间化为乌有。
很多人积极购买大额保险,一是养老要资金储备,此外还有子女留学、医疗保健等的刚需;二是想借助保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遗产税,希望将财富能够较完整的传给下一代。
虽说保险有很多功能,但距离完美的财富传承,还存在以下几个差距:
能指定受益人,却不能完全
避开子女纷争
能将下一代列入受益人,却不能
顾及隔代
能让受益人顺利拿到赔偿金,
却不能防止其挥霍
能产生收益,却不能让你决定
保费投资去向
能让受益人拿到现金,却不能
让他顺利接手其他资产
保险 + 家族信托,1+1>2 保险和家族信托具有天然的相通性和互补性,从不冲突。逻辑在于,把保险和家族信托结合在一起,保险起到的作用是保证家族信托的现金流充裕。 延伸阅读:家族信托是什么
信托的基本结构,就是委托人(财富人士)为了受益人(子女、父母、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的亲属,想要照顾的人等)的利益,把他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来实现保障、传承、理财综合性的目的。目前来说,受托人主要是指信托机构,但在民事信托中也存在其他的形式,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托人。
家族信托产品我们熟悉的功能就是资产传承,其实它还有很多其他的功能:
1. 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具有分离性。一旦把财产信托出去之后,这个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了。
2. 从受托人的角度来说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名义上持有信托财产,但它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哪怕信托公司破产或者倒闭了,成立的信托基金还是会继续运作下去,因为它有独立性。
3. 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具有灵活性。受益人的范围是灵活的,但是受益人又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在信托中设定的信托利益,没有权利直接使用、支配信托财产。
4. 从信托目的的角度来说具有任意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触碰法律上明令的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任性而为”。
延伸阅读:家族信托的核心优势
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合理的传承规划,培养有意愿接手家族企业的子女的能力,为家族企业的传承保驾护航,为基业长青奠定牢固的基础。
与世面上的投资理财型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最大的特点就是在 保障私密性的同时,具有非常强的资产隔离和避税的功能,这也是其在众多工具中脱颖而出的原因。
从 客户层面 来看,家族信托 满足了客户对财富保障、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的一系列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家族信托产品还分为境外信托及境内信托。对于资产在境内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设立境内信托更容易。但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背景下,大多数高净值人士都拥有海外资产,那么境外家族信托就更加合适。并且,从受益人指定的灵活度、信托资产范围、税务筹划等多个方面而言,境外信托都比境内信托更加具有优势。
从产品设计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相对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 2000 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不只是家族信托,伴随高净值人群对子女教育、养老、慈善等需求的不断增长,未来事务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空间无疑将更为广阔,中国信托业也将与国际财富管理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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