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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级
16 家 C,11 家 D
27 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又 3 家险企
暂停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27 家 险企
或不能筹建 省级分公司
偿付能力
不能只看达标与否
还会影响机构、业务、投资等
1 27 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风险评级,16 家 C,11 家 D 1. 27 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评级 11 家 D,16 家 C! 按照最新版《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增至 3 条,综合≥100%,核心≥50%,风险评级≥B 类。
年初,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公布 2022 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 181 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96%。
其中,风险综合评级方面,16 家保险公司被评为 C 类,11 家保险公司被评为 D 类。
也就是说,单单从风险评级看,就有 27 家险企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较上季度增加 3 家! 2. 这 15 家偿付能力不达标,还有 10 家未披露,23 年 1 季度还要增 3 家 … 根据四季度末,各家公司披露的偿报数据,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机构共 15 家,其中,财险 8 家、寿险 7 家。
需要注意的是,长安责任、安心财产、北大方正,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不达标。
此外,从已披露的公司数据看,风险评级不达标的机构是 14 家。
但是,三季度末风险评级 CD 类机构 24 家,也就是,在未披露偿报的公司中,还有 10 家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
每次,“13 精”在发布险企偿付能力排行榜时,都有人留言问是哪些家不披露?
这些未披露偿报的公司,包括 前海人寿 、 中融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等 …
此外,如前文所说,等到 2023 年一季度偿报披露的时候,还会新增 3 家风险评级不达标的险企。
2 偿付能力“达标但偏低” 机构、业务、投资,也会受影响 1. 偿付能力不达标,会被采取停新等监管措施 … 一直以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人员,对于险企偿付能力的关注都很高。
一方面,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偿付能力三项指标之一,大家比较熟悉。
另一方面,是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代表着险企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而且,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监管还会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监管措施。
比如,从历史情况看,就有 7 家曾被接管,12 家被监管,还有 3 家业务多年“停摆”,详见《大而不能倒,小又如何生?》
所以,大家在选择或者推荐产品的时候,都会将偿付能力作为衡量险企的指标之一。
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偿付能力不达标,或者说偿付能力偏低,对于险企的影响可不止这些呢? 2. 偿付能力偏低,增设机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等,也受限! 随着,行业差异化和分类监管理念的贯彻,经营不好或者说风险偏高的公司,很多业务的开展也会受限。 比如,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机构开设、大股东分红等 …
“13 精”梳理了数十份制度文件,约有 17 个制度都要求险企开展相关业务,必须满足一定的偿付能力门槛要求。
以增设省分以外的分支机构为例,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 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 75%。 为方便大家查看,我们汇总了农险、个人养老金等制度中,偿付能力三项指标的最低门槛要求,如上图所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业务对这些指标要求达标的时间不同,有的是连续 4 个季度,有的是上年度末或上季度末等。
因此,还要去参照具体的文件查看。
如果,大家感兴趣具体的制度要求,可以文末留言,人多的话我们就再发一期制度篇的文章。
3 又 3 家暂停互联网 人身险业务 27 家险企或不能筹建 省级分公司 1. 又有 3 家险企,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那么,从目前的偿付能力数据看,都有哪些机构的何种业务,会受到影响呢?
去年,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施行后,我们就曾总结过有 29 家险企宣布暂停相关互联网业务。
详见《继 17 家之后又 12 家险企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近 400 款新产品上线,打上“互联网”标签,“专属”时代启航》 但是,2022 年寿险业因为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净利润大幅下滑,很多公司都处于亏损的状态。
一些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显著下滑,不再满足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门槛要求。
所以,又有三家险企在 2022 年中下旬,宣布将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分别是爱心人寿、中韩人寿 、 英大人寿。
其中,爱心人寿、英大人寿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75%。
不过,也有公司通过成功增资,偿付能力提升得以恢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开展。
比如,已经发布公告的富邦财险,如上图所示,中韩人寿也已成功增资,估计后续也会恢复。 2. 27 家险企,2023 年或不能筹建省分! 熟悉保险圈的大家知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高分支机构的产能是一种方法。
但是,更重要的是分支机构的铺设!
比如,近年来规模增速较快的友邦人寿,就是得益于新机构的增设和代理人模式的成功复制。 那么,监管对于筹建省分机构的门槛要求也比较高,单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就需要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均不低于 150%。
从 2022 年四季度部分公司的数据看,已经有 27 家不符合这一要求。
也就是说,这些公司若审计后的偿付能力不能提高,未来一年将不能筹建省级分公司。
4 保险业的“差异化监管” 偿付能力影响权益资产配置 1. 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险企权益资产配置比例! 除前文所说的保险业务方面的门槛限制外,偿付能力偏低的险企,投资方面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比如,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都要求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 120%。
此外,按照《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险企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需要根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值进行计算。
而且,当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 100% 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所以,大家可以对照各家险企的 2022 年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看看他们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上限。
历史各季度,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数据,大家可以通过“13 精”小程序查看。 2. 监管对险企差异化监管,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儿~ 其实,今天之所以总结偿付能力偏低或者不达标对险企的影响,是有两面原因。
一方面,是方便大家全方面了解其对投资、开设机构、开展业务等的具体影响。
另一方面,是通过今天的总结,大家应该不难发现,保险业“差异化监管”的理念一直有..
而且,近两年越发突出,比如,银保监会拟对人身险公司,分五类实施分类监管。
简单的说,分类监管背后的核心,就是要求险企“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儿”!
公司经营的好,业务可以正常开展,监管还鼓励大家创新~
反之,公司经营的不好,投资、展业、增设机构等都会受限,对于那些风险较高的公司,还有可能被监管要求压降规模。
详见《可限制万能险等业务发展,分支机构增设,资金运用等,等级越低越受限~》
这一点最近的例子,应该就是去年年初的前海人寿,详见《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约谈前海人寿实控人姚振华:总经理免职一事程序不合规,强调严禁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
这样的监管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倒逼险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从源头,杜绝一些风险的扩散。
所以,在这样的监管方式下,能够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对于险企和消费者来讲,都有不同的利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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