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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的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偏离“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宗旨,并影响其实际运用。
香港保单有一个“不可争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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