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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看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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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看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通过配置保险来预防离婚带来的财产流失风险,是客户配置保险的重点需求之一。这里的婚姻风险可能是客户本身的婚姻风险,也可能是子女的婚姻风险。正确认识保险“离婚不分”的属性,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是保险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保单架构设计合理,保险真的可以做到“离婚不分”!我们用三个真实的司法案例带大家来了解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案例一: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

离婚时怎么分?


真实案例:原告徐女士诉被告朱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 2004 年登记结婚,同年被告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某两全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被告)。2008 年 1 月,被告自保险公司领取了生存保险金 4932.99 元。2008 年 3 月,被告退保取得了退保金 90491.86 元。2008 年 9 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同意财产另案处理。后原告以要求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分割被告获得的生存保险金和退保金。被告则主张保险金和退保金已用于归还借款、支付生活开销等,已经消耗完毕,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保单一份,该保单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被告的其余合理开支及收入情况,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的分割款 35000 元。

三个案例看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案例二: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

离婚时怎么分?


真实案例:原告陈女士诉被告周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 2005 年 3 月登记结婚,2014 年离婚。2005 年 1 月,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寿险,并于 2010 年 2 月附加投保“住院费用补偿险”;2008 年 2 月,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寿险,上述保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保险费合计约 57360 元,原告要求分割保险费 57360 元。

 

另外,2012 年 10 月,被告将某处的房屋以 52.8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在获得房款的当天,被告就将其中的 28 万元转账给原告。2012 年 11 月,被告用剩余房款中的 20 万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某分红型两全保险。2014 年 12 月,被告退保,获得退保金 20.79 万元。原告要求分割退保金 20.79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 57360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对此进行分割,双方各得一半。原被告出售房屋并将出售款进行分割,系双方自愿协商处分行为,视为双方对该房屋出售款已经进行了分割,合法有效。被告用自己分得的售房款在保险公司购买 20 万元的保险,系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因此取得的退保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三个案例看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案例三:父母给夫妻一方买保险,

离婚分吗?


真实案例:原告张女士诉被告罗先生离婚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 1999 年登记结婚,2001 年育有一子罗某。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4 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在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2010 年原告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受益人为罗某。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则认为保险为其母亲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被分割。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保险单表明,该商业保险的投保人为原告的母亲、被保险人为原告、受益人为罗某(系后来确定)。按常理,投保人即保险的购买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商业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关联,故被告称该商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能成立,故不予分割。

三个案例看婚姻风险下的保单配置智慧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保险“离婚分不分”的 重点参考标准就是保费的来源。若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相关利益一般要进行分割;若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则一般不予分割;若是第三人作为投保人为夫妻一方投保,原则上保险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在分割财产考虑之列,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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